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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的通知[失效]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5.1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如下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5.2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按照15. 1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5.3 本所设立上市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5.4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6.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同时公告。
  16.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本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16.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7.1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17.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5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章 释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在一个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其他情形。
  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整改报告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和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整改报告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和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18.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8.3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章 附则

  19.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9.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9.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附件1: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七、八项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否曾违反本规则受到本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以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五、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        (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2: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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