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版交易结算系统上线(2001年11月12日启用)的需要,本所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1998年8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自2001年11月12日起生效)作了修改,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一、第十九条
原文: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修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
二、第三十条
原文: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修改为: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三、第三十六条
原文: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修改为: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或其整数倍,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四、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