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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失效]

  ⑧本所颁发的上市推荐资格证书;

  ④负责推荐工作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⑤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说明;

  ⑧上市推荐协议书;

  ⑦本所结算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的证明文件;

  ⑧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发行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务联系人的授权书,联系人资格参照A股上市规则执行;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准则编制)。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本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上市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签发上市通知书。发行人应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以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00 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l交易。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l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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