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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
(1998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及兑付,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规则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网发行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复审批准后,可向本所申请上网发行。

  第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申请在本所上网发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文件:

  2.募集说明书;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第六条 主承销商或发行人应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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