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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企业申请其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1.3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其它有关规定安排企业债券上市,并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三)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六)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七)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八)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九)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十)债券有担保人担保,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企业债券除外。

  (十一)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申请

  3.1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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