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1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