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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 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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