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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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