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