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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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