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业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业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业务报表的报送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证监信息字[2000]3号)、 《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47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员业务报表报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由一名公司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通过报表报送软件报本所备案。
  二、本所开发的“证券公司业务报表报送管理软件(2.0版)”的光盘及安装使用说明书随本通知一并寄出,会员公司收到后应当仔细阅读软件说明书并及时安装软件。“会员业务报表报送软件(1.0版)”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会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于每月10日前向本所报送上月的月报,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年报(未审计)、4月30日前报送经审计的年报。2000年1月至3月月报及1999年度的年报(未审计)应于2000年4月10日以前按新报送软件补报。
  四、会员业务报表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本所无特殊要求,不必寄送书面报表或软盘。本所用于接收报表文件的E-mail地址为:hyz@sse.org.cn。
  五、会员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0]47文所列的重要或变更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六、各会员公司应当对所报送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任何虚假、伪造、隐瞒或重大遗漏,并不得拖延报送。本所将对各会员业务资料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会员档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处以通报批评直至限制交易的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