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
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各上市公司:
最近出现多起上市公司用大量资金向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为了规范此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关联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要求,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至少对以下两方面发表意见:
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
2、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声明自身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还应当至少披露如下事项:
1、此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
2、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