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上市公司应当对照外经贸部公布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在重要事项中明确披露相关条款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盈亏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在2001年年度报告披露完成后每半个月发布一次公告,披露其经营状况及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直至所涉及事项已解决。
十二、如果因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本所提交追溯调整原因的书面说明,包括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追溯调整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盈亏变化的,应当分别说明。
如果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而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公司还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示风险。
十三、在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公司2001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六、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