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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16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执行《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16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4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6号"等规则,上市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具体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1、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影响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自定期报告披露之日起,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对外重新披露定期报告,重新披露的定期报告为法定披露的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的,本所报告中国证监会处理。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第14号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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