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股票例行停牌时间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2002]2号文《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例行停牌时间的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本所修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时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时间,由原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即2个交易小时)改为交易日上午开市后停牌1个交易小时,即自上午开市时起停牌1个交易小时,10∶30恢复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停牌、复牌”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