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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自律机构报送变更后的法人证券帐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自律机构报送变更后的法人证券帐户的通知
(深证会[2002]79号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各自律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换发A股法人证券帐户卡的通知》,凡于2001年11月12日之前开设的深市A股法人证券帐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为规范自律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备案的机构,已经申报的法人证券帐户如已办理过换卡手续,请尽快向本所报送变更过后的证券帐户(已换卡的法人证券帐户号码为:08××××××××);尚未办理换卡手续的机构,请尽快办理换卡手续并向我所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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