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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

  第五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第七条 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 《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九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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