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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
  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
  (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
  (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998年3月实施 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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