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信息传递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