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4年8月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