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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修订)

  (四)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五)在交易时间内因出现异常情况、临时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本所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同时实施停牌,至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六)在交易时间内因出现异常情况而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申报的,本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同时实施停牌,至恢复接受赎回申报时复牌;
  (七)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基金停牌与复牌。

第五章 暂停与终止上市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暂停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三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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