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第七条 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 《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九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基金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第十四条 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