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998年3月实施 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
第五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