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后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8日起,债券现券交易和新挂牌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执行《债券交易细则》,请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二、对于本所原挂牌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1月25日-5月5日期间,以2006年1月25日收市后各会员单位融资回购未到期余额为限,
各会员单位可以继续按照现行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对于企业债券回购,暂继续执行现行回购交易制度。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