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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权证存续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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