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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二条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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