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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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