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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所通过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揭示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条 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方式,即以金额填报申购申请,以份额填报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1元”申购、赎回价格申报,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每笔赎回量必须是整数份额。
  第八条 投资者申购时应得基金份额或者赎回时应得金额由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九条 应基金管理人申请,或本所认为必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本所可以暂停、终止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十条 本所交易系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转托管相关服务。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须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TA账户。
  第十一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将其公开披露信息及时送达本所。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规则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设定,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的技术服务,维护该系统的安全运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所不对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认购: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在开放式基金开放日,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在开放式基金开放日,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收回投资的行为。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TA账户:指中国结算为投资者注册的对应于上海证券账户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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