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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我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参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在本所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即以金额填报认购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
  第六条 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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