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0.3.1 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0.3.2 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10.3.3 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10.3.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10.3.5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0.3.6 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之一,本所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7 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8 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四)项的情形,本所在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10.3.9 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可能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3.10 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亏损,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