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原件;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工作日发布相关公告。
10.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上市公司未能按照10.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12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0.2.13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0.2.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0.2.14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盈利,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但有关材料显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涉嫌虚假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调查期间不计入10.2.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0.2.15 本所在作出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16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7 上市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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