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恢复上市推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9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10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扭亏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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