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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10.2.3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本规则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4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2.5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和符合本规则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0.2.6 在核查过程中,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0.2.7 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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