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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10.1.3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4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刊登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表述国家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6 除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出现三年亏损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7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出具的该审计意见的理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10.1.8 前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纠正的审计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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