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本所有权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本所在法定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宽限期结束日早于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或者在宽限期内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本所在其宽限期结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五、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宽限期结束前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且2001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的,可以在2001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本所按照第十章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六、本所核准恢复其股票上市的公司,除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9.3.1条规定的异常情形之一需特别处理外,本所对其股票恢复正常交易。
  特此通知。

                         2002年2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修订稿)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0.1.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