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会员场内代表和交易员均须在本所注册登记。若有变更,须在七日前向本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均应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会员对其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在本所交易市场或营业处所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场内代表和交易员的注册登记,因解除或更换,其职务自动失效,但在变更登记前的业务行为,仍应由会员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获准转让会籍或被开除会籍时,其场内代表、交易员的登记自动失效。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条 会员在正式进入本所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三天前,须向本所按规定缴足会员席位费、交易年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会员向本所缴纳席位费的标准为,专营经纪业务的会员席位费为三十万元人民币,专营自营特种经纪及兼营业务的会员席位费为六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缴纳席位费、交易年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向本所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半年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本所对此监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月度财务报表须在月度结束后两周内送达,半年财务报表须在半年结束后四周后送达,年度财务报表须在年度结束后八周内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所按统一格式将会员的年度财务报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所设立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各方代表参加的纪律执行委员会,专事对会员违纪违规整肃处理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本规则等有关规定,由本所管理部门核查,并由纪律执行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按本所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