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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失效]

  第十六条 申请兼营自营、经纪和特种经纪业务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年证券交易在同行中处于前列;
  二、最近一年无受本所处分记录;
  三、具备业务素质较好的人材;
  四、本所认为须附加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经本所特许外,下列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本所交易市场进行:
  一、投资者委托进场的证券买卖;
  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买卖;
  三、会员之间的证券买卖;
  四、证券主管机关和本所规定必须通过本所交易市场的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会员设置的营业场所须有利于证券交易业务的开展,并不得与其他会员共同使用同一处所。
  第十九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会员须落实向投资者公开显示证券行情的设施,并落实专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须设置完备的帐簿,与有关的交易凭证、单据、表册、合同等置于营业处所,本所可派员查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天内向本所报告(一式三份):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额;
  三、法定代表人、证券业务负责人变更;
  四、法定地址变动;
  五、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须向本所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场内代表和交易员除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两年以上者;
  二、大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三年以上者;
  三、中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四年以上者;
  场内代表一般须具有经济师或相当于经济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在进场或上柜前,须经本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本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还须参加本所举办的提高培训班的学习和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将取消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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