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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失效]

  第八条 对获准加入本所的证券经营机构,本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章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收到本所发出的批准为会员的通知后,须在一周内按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将会员席位费划入本所帐户。
  第十条 会员若要转让会籍,必须提前向本所递交报告,详细说明转让的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受让人须经本所同意并按本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办妥加入本所的手续后,方能正式转让。
  第十一条 会员转让会籍的行为完成后,由本所在公开发行的报章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经营下列业务:
  一、专营经纪业务,即专门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的需要在本所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二、专营自营业务,即专门自己的资金和帐户为会员自身利益和投资需要在本所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三、兼营自营和经纪业务,即既从事自身证券买卖,也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本所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四、特种经纪业务,即在本所的指导下,专门接受会员自营买卖证券的委托,在本所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三条 会员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申请从事下列证券买卖:
  一、股票现货买卖;
  二、投票零股现货买卖;
  三、人民币特种股票现货买卖;
  四、债券现货买卖;
  五、债券期货买卖;
  六、其他证券买卖。
  第十四条 会员在本所交易市场只能从事本所核准的业务,不得擅自超越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专营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专营自营业务或专营特种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兼营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申请兼营自营、经纪和特种经纪业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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