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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1993修改稿)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由理事长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总经理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四)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编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国家规定的有关权力机关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变更不符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遇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本所长时期无法正常运转;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四条 本所解散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会员拥有交易席位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本所将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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