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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1993修改稿)

  第十七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十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始算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四)批准接纳会员;
  (五)决定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的处分;
  (六)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十三人,其中理事人数不少于九人,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四人。
  第二十二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五人。理事长由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总经理为理事会的当做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人,为本所法定代表人;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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