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有权转让交易席位;
(七)其它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 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所决议;
(三)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所的监管。
(七)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因下列事由可退出本所:
(一)由会员提出并经本所理事会批准;
(二)会员法人实体解散;
(三)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的会员,本所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处分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项或数项并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本所会员为会员大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