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1999修改)(发布日期:199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1993年3月修改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建公平、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为: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为SSE。
第三条 本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所在地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刊。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三章 职能
第七条 本所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组织、管理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
(三)依法对上市公司和会员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四)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提供必要文件,并向本所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一)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券主管机关和本所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各项会员经费。
第九条 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