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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失效]

  第九条 委托人在境外委托买卖B种股票时,必须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办理。
  第十条 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须在成交日向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在委托人履行交割手续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给委托人。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B种股票交易按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面值为一个交易单位。
  第十二条 证券商进行B种股票买卖申报,须在本所同意的一个交易席位进行。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十三条 B种股票交易在成交后第四个营业日(即T+3,下同)进行清算交割。
  第十四条 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须交纳5万美元的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十五条 证券商办理B种股票清算交割及价款划拨,按清算银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过户

  第十六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由本所统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买入B股股票的委托人,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前,不得将其卖出。

第七章 费用

  第十八条 B种股票上市、交易、清算、过户等所发生的费用以人民币计价,用美元支付,其折算率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B种股票上市初费按发行面额的1‰交纳,起点金额为1500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按发行面额的0.05‰交纳,起点金额为50美元,最高不超过200美元。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本所开立B种股票帐户,按下列标准交纳费用:
  一、个人投资者2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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