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1992年2月18日 上证交[92]字第3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规定外,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票)交易业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营业日,为本所、上海市B种股票业务结算银行、纽约的银行同时营业的工作日。
第二章 名册登记和开户
第四条 境内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委托证券商代为办理;境外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代为办理。
第五条 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时,如属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有效的本人护照、身份证;如属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书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以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护照、身份证等。
第六条 前条所称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必须为境外居民。境内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代理买卖B种股票,其代理人也必须为境外居民。
第三章 委托买卖
第七条 受理B种股票委托买卖业务的,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委托买卖B种股票,可以由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