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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失效]

  三、成交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2.8‰交纳;
  四、成交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9含100万元)的,按1.8‰交纳;
  五、成交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5‰交纳;
  六、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2‰交纳。
  第一六三条 委托买卖股票的佣金起点为10元,交纳标准:
  一、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含300元)面额以下时,按成交金额的7‰交纳;
  二、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面额以上时,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
  第一六四条 委托人在上海市以外的地区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另加手续费5元,买卖债券另加手续费2元。
  第一六五条 证券商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取佣金的标准。
  第一六六条 证券商如遇委托人不交纳佣金,有权从其交保的资金或资金帐户中扣除。

场内交易费

  第一六七条 证券商参加本所交易市场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为年费和经手费。
  第一六八条 自加入本所的当年起,证券商每个席位每年向本所交纳交易费3万元。
  第一六九条 证券商加入本所当年的年费,须在接到批准为会员的通知后的一周内一次向本所交清;七月一日以前加入的,交纳全年的年费,七月一日以后加入的,交纳半年的年费。
  第一七零条 证券商从加入本所的第二年起,最迟须在每年的一月五日前将全年的年费一次划入本所帐户。
  第一七一条 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后,按下列标准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一、股票按成交金额的0.3‰交纳;
  二、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15‰交纳;
  三、其他有价证券按成交金额的0.3‰交纳。

过户与证券保管费

  第一七二条 股票委托买卖成交后,成立双方须向证券商交纳成交面额0.1%的过户费,由证券商全额交纳本所。
  第一七三条 因第一五六条而办理过户,受让人须在至本所办理过户时,按每笔10元交纳过户费。
  第一七四条 证券商参加本所证券集中保管须按保管制度规定,交纳证券保管成本费。
  第一七五条 投资者要求提取存入本所的股票时,须按提取总面额0.1%的比例向本所交纳手续费,起点为5元。

场内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六条 证券商使用本所场内设施,须向本所交纳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七条 证券商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人员办公用房,须向本所交纳房屋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八条 证券商使用本所统一提供的电话、传真、电话等电讯设施,其初装费由本所负担,日常使用费按本所向邮电部门交纳的标准,向本所交纳电讯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九条 证券商经本所批准在场内自行安装的设施,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一八零条 证券商交纳设施使用费每月与本所结算一次,须在本所规定的日期内将款项如数划入本所帐户。

第九章 处罚

  第一八一条 投资者违反第七十二、一五八、一五九、一六一、一七二、一七三、一七四条规定,本所和证券商有权向其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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