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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失效]

  三、在书面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的书面申报单证的顺序排列。
  第一零四条 在无法区分证券商申报的时间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第一零五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
  二、买入(卖)出申报价格高(低)于市场即时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位。
  第一零六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一、能实现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决定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须全部满足;
  三、与决定价格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须全部满足。
  如有两个价位都满足上述条件,则取其中间价位为决定价格。
  第一零七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不得撤销冲正。
  第一零八条 如申报有误,可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如价格申报有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如买卖申报反向,由证券商在场内自行补正;
  三、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本所调整的,可通过本所办理非交易过户。

整数交易和零股交易

  第一零九条 交易市场的股票交易实行整数交易和零股交易两种方式,债券交易等实行整数交易。
  第一一零条 股票整数交易以一定面额为一个交易单位,债券整数交易以每1000元面额为一个交易单位,均简称为“一手”。
  第一一一条 整数交易时,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的数额,须是以一个交易单位(一手)为起点的整倍数。
  第一一二条 股票零股交易时,由零股证券商自营买入,并按规定办法办理过户。
  第一一三条 零股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委托人和零股证券商双方协定。

第六章 清算交割

时间和人员

  第一一四条 本所办理清算交割的时间为营业日的上午休市前一小时。
  第一一五条 如遇偶发事故时,本所可临时变更清算交割时间,并提前通告。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发生,致使无法办法清算交割,由本所先行停止清算交割事务,另拟处理办法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一一六条 证券商须配备专职清算交割人员,并经本所登记注册后方可执行职务。
  第一一七条 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须按每日清算交割时间,准时向本所办理清算交割事务。如因故不能执行职务,须由证券商事先向本所报备,并指定人员代理执行。
  第一一八条 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必须通过本所办理。
  第一一九条 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拥有多个交易席位,经本所同意后可按席位分别向本所办理清算交割事务。

清算

  第一二零条 本所以每一营业日为一个清算期。
  第一二一条 各证券商须统一在本所指定的银行开设清算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第一二二条 本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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