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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失效]

  二、股票上市前整批发售;
  三、情形特殊不宜依通常规定处理的证券买卖。
  第八十四条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需公开申报竞价。
  第八十五条 交易市场的交易,由本所选用下列申报竞价方式。
  一、口头申报竞价;
  二、电脑申报竞价;
  三、书面申报竞价。
  第八十六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时,可依集合竞价方式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其申报竞价限于当日有效。
  第八十七条 连续竞价的申报方法为:
  一、无论买入或卖出,每次申报的价格以不超过即时揭示价格的上下一定百分比为限;
  二、如买入或卖出有一方无揭示价格,则申报价格按另一方的即时揭示价格上下一定百分比为限;
  三、如买卖双方均无揭示价格,则按最新一笔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基准;如当日无成交价,则取前一日收盘价为申报价格的基准。
  第八十八条 集合竞价时的申报价格无限定。
  第八十九条 证券商须按受托的时间顺序进行申报竞价。
  第九十条 证券商申报的价格,股票以一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
  第九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规定证券商每次申报的数量和价格的幅度。
  第九十二条 证券商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要素。
  第九十三条 证券商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仍应分别向本所申报竞价。

开盘交易

  第九十四条 每个营业日开市后,某种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第九十五条 每个营业日闭市前,某种证券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
  第九十六条 证券的开盘价和收盘价,可由本所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产生。
  第九十七条 本所证券买卖的成交价格实行随行就市、自由竞价。但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实行涨跌停制度。
  第九十八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
  第九十九条 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时,其股票以除权或除息的方式交易。
  前条所称除权,为当日在交易市场买入股票,要除去购买新股的权利。前条所称除息,为当日的交易市买入股票,经除去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竞价成交

  第一零零条 本所交易市场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第一零一条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一、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
  二、市价买卖申报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申报。
  第一零二条 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同价位申报,较先申报者优先满足于较后申报者。
  第一零三条 确定时间优先的方法为:
  一、口头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
  二、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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