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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
 (199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上市管理规则所定义的上市证券。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商,为本所会员。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受托买卖,为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券商之间的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货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 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交易市场

集市时间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三十分为后市。法定假日不开市。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监时调整开市时间。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开市、闭市以鸣锣为号。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前事故消除后,本所得宣布恢复交易。

交易席位和进场人员

  第十六条 证券商可在交易市场拥有一个交易席位。经证券商申请本所同意后,可增加交易席位。
  第十七条 进入交易市场,限于下列人员;
  一、本所登记注册的证券交易员;
  二、本所场务执行人员;
  三、本所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十八条 各证券交易员可按交易席位向本所办理登记注册,每个交易席位一般登记注册两名交易员。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开市时,每个交易席位至少须有一名登记注册的交易员到场。
  第二十条 证券商须指定交易员一人为其场内代表。交易市场开市时,场内代表必须到场,如因故不能到场,证券商须另行指定交易员一人为其临时场内代表。
  第二十一条 证券商交易员经本所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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