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债券及其他证券
第四十六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同时具有下列各款条件,其债券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
一、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经本所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四、债券的期限不低于一年;
五、债券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七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经本所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债券评估证明(外币债券应有担保书);
六、债券样张(两套);
七、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八、债券发行完成报告;
九、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十、本所认为其他须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所受理公司(企业)申请债券上市后,由本所发行上市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其债券上市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债券获准上市后一周内,本所向债券上市公司(企业)开具“上市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获准债券上市公司(企业),须在收到“上市通知书”的三天内将上市费用汇入本所指定帐户。
第五十一条 政府债券在本所上市,豁免上市审批、费用缴纳事宜。
第五十二条 政府债券上市由本所根据主管机关及有权部门的通知,在本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上市等一应事项,比照股票上市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暂停上市和重要事项揭示等处理原则,与股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