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股票上市公司,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可作为监时暂停上市的决定,其临时暂停上市的时间依情况而定。
一、股票上市公司的某项消息在市场上流传而引起股价的较大变动;
二、股票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大股东买卖股票数占总股份1%时;
三、股票上市公司公告送配股等重要消息后;
四、其他须临时暂停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不符合第一部上市条件,其股票降为第二部上市。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不符合第二部上市的条件,本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况之一,本所将终止其上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一、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它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由本所开具“终止上市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经调整改进后(不低于两年)其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可重新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手续按新上市办理。
第六章 财务报表与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票上市公司须向本所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须于每季度结束后三周内送达。
第三十六条 股票上市公司须向本所报送中期财务报表,并须于每半年结束后五周内送达。
第三十七条 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与上年度同期比较);
二、利润表(与上年度同期比较);
三、财务报表附注说明;
四、重大事项揭示。
第三十八条 股票上市公司须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并须于每年度结束后十天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