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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修订)[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发行上市委员会核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时,以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关在接到本所发行上市委员会的批准证券上市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疑议,该批准即自动生效。
  第二十三条 股票获准上市后一周内,本所向股票上市公司开具“上市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在正式上市日的一周前公布上市报告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获准股票上市公司须在收到“上市通知书”的三天内,将上市费用汇入本所指定的帐户。

第五章 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票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公司未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及呈报本所的文件资料严重不实;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占总股本50%以上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公司吸收合并或派生分立的资金占股本总额50%(含50%)以上;
  五、公司出售或收购的资产占股本总额25%(含25%)以上;
  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七、公司处于重大法律诉讼案件被告地位;
  八、公司因信用问题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九、公司面临破产;
  十、连续两个季度未交纳上市费;
  十一、未履行上市协议且情况严重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上市股票因上述原因被本所暂停上市后,由本所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股票暂停上市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九个月。
  第二十九条 暂停上市的股票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恢复上市的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开具“恢复上市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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